因所在用人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或者所领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
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下列一次性收入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自领取一次性收入之月起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偿(助)费或者获得的其他收入,扣除个人缴纳的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
(二)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收入;
(三)因拆迁领取的拆迁补偿费,购买规定面积拆迁回迁房结余部分收入。
第十六条 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城市居民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当合并计算;
(二)城市居民扶(抚)养费按照扶(抚)养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扶(抚)养人收入的50%;
(三)农村居民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当合并计算;
(四)农村居民扶(抚)养费按扶(抚)养人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扶(抚)养费不超过扶(抚)养人年纯收入的40%。
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
赡养人、扶(抚)养人家庭属于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第四章 保障金的计算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减去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为低保对象家庭享受的月人均补助额;家庭成员月人均补助之和,为低保对象家庭每月应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总额。
同时具有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根据居民的身份,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予以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只保障该家庭中的城市居民。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保对象实行分类保障,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按照其困难程度适当增补救助额度;有多种困难情况的,不重复补助,只享受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