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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获得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或者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城市低保申请人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及其他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的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电器等高消费物品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经营性农机具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者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十一)有2名或者2名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且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十二)成年子女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正式员工,且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十三)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故意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十五)拥有公司、厂、矿等企业的;
  (十六)群众反映强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听证或者民主评议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十七)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十条 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四)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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