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
第三条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不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由生源地保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