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四)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六)有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三)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
(四)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
(五)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六)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七)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选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八)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管理费、宣传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的;
(四)与生产企业串通,虚抬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
(五)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有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