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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州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纠风和减负部门,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抽查,补贴额高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20%,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抽查和全面检查的书面总结报省农机、财政、监察和减负部门。
  第十三条 省农机局每年组织开展一至两次全面检查,并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减负办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应当主动邀请或者配合同级人大、政协机关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或者专题调研。
  第十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举报、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受理、核查、回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以购机者为基点,按照监督检查内容逐项核查、逐级上查。对个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产品经销商实行警告或取消资格制度。
  第十八条 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管理部门在购机补贴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上报农业部、财政部,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核减该县市区当年或下年度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对农机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在购机补贴实施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调离或者建议调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二)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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