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
(四)严禁组织或者参与倒卖补贴机具;
(五)严禁降低补贴产品配置、或者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
(六)严禁以一机多票、以小套大、回收补贴机具等虚假购机信息方式套取补贴资金;
(七)严禁擅自变更产品标牌。补贴产品的标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发动机、主机架编号必须打制明显钢印;
(八)不得代替购机农户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九)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十)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十一)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补贴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购机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购买补贴机具实行实名制;
(二)不得与经销商、乡镇经办人、村委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串通,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等形式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三)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者转让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者转让的,须报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严格核查,上门到户见人见机见票,逐项核实申请补贴购机者的各项资料,严禁与购机者串通合谋虚报冒领,严禁私下代领补贴资金或私自留用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申报冒领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纪律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机、财政、监察、纠风和减负部门每季度联合对上一季度的补贴购置机具进行一次抽查,对补贴额高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对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