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纪律规定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政策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第五条 农机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中应当遵守下列制度和规定:
(一)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年度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购机者可在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下同)和补贴产品;
(三)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及使用情况须按规定要求予以公示;
(四)补贴机具跟踪核查制度;
(五)补贴资金使用备案制,按季向同级监察、纠风、农民负担监管(简称减负,下同)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六)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
(七)不得指定经销商,或者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
(八)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
(九)不得将年度《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或者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申报补贴结算;
(十)不得在尚存补贴资金时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购机者合规的申请补贴手续;
(十一)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
(十二)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十三)严禁向购机者、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四)严禁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
(十五)严禁与生产企业、经销商、村委会及购机者串通倒卖补贴机具,或者以虚假购机信息、一机多补、以小套大等手段套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复核补贴资料和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虚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
(二)严禁乱涨价或者变相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