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农机计发〔2012〕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农办(经管局、减负办):
为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农业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根据《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相关管理部门、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及购置补贴产品的农民及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工作,采取行政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省、市(州)、县(市、区)和乡(镇)分级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