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大学生、职教生参加创业培训。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典型引路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
(三)切实加强在岗职工技能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工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企业对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岗前培训;对在岗职工要通过脱产培训、师傅带徒、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要依托“金蓝领”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等,积极推进企业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培养,不断扩大培训规模。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积极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自2012年起,就业专项资金中原则上每年应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职业培训。安排专项经费,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示范技师工作站建设、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研成果奖励、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规定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已就业进城农民工和城镇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以上补贴按照省、市财政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金蓝领”高级工培训同级财政的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每人1000元。对中央、省下达并给予一定培训补助资金的培训项目,市及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配足配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