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专利申请增长率超过25%的县(区);
(五)年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企业(含专利权属南宁市的中直、区直企业);
(六)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含专利权属南宁市的中直、区直企业);
(七)年专利申请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南宁市当年排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机关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含改制院所);
(八)年专利代理申请总量超过500件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资助奖励条件
一、资助条件
(一)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
(二)专利申请资助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人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具有南宁市户籍的个人;在南宁市创业投资并持有南宁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可以申请专利资助。
(三)中国(含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资助应在专利受理之日或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资助应在专利检索报告获得之日、涉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五)同一发明专利获得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按最高标准只资助一次。
(六)属于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二、奖励条件
(一)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
1、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申请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申请的,其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以实际发生额资助,不符合减缓条件未能减缓的,申请费以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每件资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