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
(二)企业经营性支出,超过规定限额的费用性支出;
(三)企业签订的有关经济合同和借款合同;
(四)企业的重大贷款担保;
(五)企业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六)企业呆坏账及盘盈盘亏的处理;
(七)根据企业特点,市财政部门认为应予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行联签制度的事项,应当在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对有关事项进行联签。
第五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级别与被派驻企业副职对等,工资待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可以连续聘任,但在同一企业最多不得超过2个聘期。连续聘任满2个聘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考核合格的,可转为同级别委任制干部。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在与本人或其亲属有产权关系的企业任职;不得在有亲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解聘:
(一)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或者有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六章 企业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积极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参加经营班子会议,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确保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主动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