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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
  (二)企业经营性支出,超过规定限额的费用性支出;
  (三)企业签订的有关经济合同和借款合同;
  (四)企业的重大贷款担保;
  (五)企业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六)企业呆坏账及盘盈盘亏的处理;
  (七)根据企业特点,市财政部门认为应予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行联签制度的事项,应当在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对有关事项进行联签。

第五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级别与被派驻企业副职对等,工资待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可以连续聘任,但在同一企业最多不得超过2个聘期。连续聘任满2个聘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考核合格的,可转为同级别委任制干部。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在与本人或其亲属有产权关系的企业任职;不得在有亲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解聘:
  (一)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或者有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六章 企业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积极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参加经营班子会议,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确保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主动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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