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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监督企业改制、改组、并购,重大投资及投资收益等情况;
  (四)参与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审计;
  (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企业财务规定的事项与企业负责人实行联签;
  (七)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应当每半年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财务总监认为企业存在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随时报告。
  第九条 财务总监应当对企业发生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企业债券等重大经济事件实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
  (二)不得接受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所在企业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
  (四)不得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参与企业内部集资分红;
  (五)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为任何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市财政部门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和所签署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真实、完整与合法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对所审核的企业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直接参与的;
  (四)应当联签的事项因本人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审批的财务事项,实行企业负责人与财务总监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联签制度的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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