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字〔201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财政部门向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对市财政部门和企业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交流、培训、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以上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6年以上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