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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到应参加工伤保险地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 工伤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具体行业分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缴费类别按一类行业单位职工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市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
  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当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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