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东营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代市长 申长友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东营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勘查、开采、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市矿产资源储备与勘查开发机构负责实施矿产资源储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物价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须经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开始勘查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和时限进行勘查,并接受勘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