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东营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代市长 申长友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东营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游客、船员、船舶安全,促进水上旅游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河流、湖泊等通航水域法定登记范围内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船舶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履行对监管范围内旅游船舶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航行、停泊水域等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旅游船舶交通安全统一监管,具体履行旅游船舶登记、船员培训与发证、进出港签证、监督检查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责。
安监、旅游、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域及湖泊、水库、河流等通航水域的主管单位负责其管理水域范围内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旅游船舶、船员、游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落实旅游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三)督促旅游船舶经营人、所有人、船员和游客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六条 旅游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治污染管理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船舶及航行安全
第七条 旅游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