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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关闭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非煤矿山关闭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及时按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办矿证照;

  (二)因违法开采被关闭的,安监部门及时按程序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件;

  (三)公安部门及时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全部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四)供电单位解除供电合同、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五)矿山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全部拆除,井筒封闭、填实,井口场地平整、恢复地貌,从业人员妥善安置。

  第十条 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完成后,由办矿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人社、环保、建材、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关闭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由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并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非煤矿山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关闭非煤矿山名单。

第三章 关闭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关闭程序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保证非煤矿山(安全回撤)如期关闭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其主要负责人对保证非煤矿山(安全回撤)如期关闭负主要责任,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关闭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要按月审查进入关闭程序地下开采非煤矿山的回撤作业计划,严格限制回撤范围、回撤时间、入井人数、月度产量,搞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关闭非煤矿山监管责任制,明确各级具体负责的负责人,逐级签订责任状,并由办矿单位向关闭非煤矿山派驻督导员。各级督导员要及时协调、定期汇报情况,共同解决关闭非煤矿山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非煤矿山关闭期间的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人社、环保、建材、电力等部门单位,对关闭非煤矿山工作进行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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