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关闭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关闭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枣庄市关闭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保证非煤矿山(回撤安全)如期关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
第三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关闭工作。
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人社、环保、建材、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关闭非煤矿山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二章 非煤矿山关闭条件、程序和标准
第四条 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即关闭或限期关闭:
立即予以关闭的情形:
(一)资源枯竭的;
(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存在重大隐患未有效治理、安全条件差的;
(三)基建非煤矿山未按时竣工验收、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
(四)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的;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限期予以关闭的情形:
(一)石膏矿山按照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石膏矿山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开采井田相对独立且剩余开采储量服务年限5年以上,并能按期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2015年底前关闭;其他石膏矿2013年6月底之前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