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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每天为:省内外均为150元,凭原始单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费标准为每天50元定额,超过5天按市外住院期间伙食费15元/日补助,超支部分自理。

  上述各项标准如需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五、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仍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省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之前,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七、工伤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的,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工伤职工鉴定一年后认为伤情发生变化提出复查鉴定的,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八、对破产、关闭、解散、注销和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老工伤人员(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符合工伤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枣矿集团工伤保险执行市级统筹政策。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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