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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枣政发[2011]5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统筹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级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到本市以外(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具体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每天为:市内12元,市外15元。

  (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

  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二、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上述规定超支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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