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枣政发[2011]6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枣庄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第
六条第二款、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和第
十八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