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办事公开制度
(一)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自治区自治区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
3、国家计委〔96〕2654号文件;
(二)办事程序
1、价格鉴证
①由申请单位委托;
②受理价格评估;
③派员对评估物现场勘验;
④鉴定估算价格;
⑤出具估价报告书;
⑥按规定标准收取评估费;
⑦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2、发放定价资格证
①企业申请或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办理;
②填写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③企业明确物价专(兼)职人员;
④认定发证,对是否具备资格进行审核,对合格者予以发放;
⑤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三)办事要求
1、严格按评估操作规程办事,评估案件必须二人以上参加,方能有效,评估结论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经得起检验;
2、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竭诚搞好价格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