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对我市液化石油气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南价格〔2011〕64号)
各有关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区第四季度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11﹞44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罐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1月25日起,将14.5公斤罐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下调至96元/罐,每罐气另加收3元送气费。
二、按桂价电〔2011〕44号文件规定的进销差率核算,当与气源进货成本价格(含运费)相对应的零售价高于规定最高限价时,企业不得上调罐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要严格执行最高限价。
三、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期间,按规定进销差率核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最高限价时产生的政策性降价亏损,由市政府按实际亏损额予以财政资金补贴。市物价、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的政策性降价亏损情况进行审核,市财政根据审核情况将补贴资金划拨给企业。
四、企业要认真负责配合市物价、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罐装液化石油气实际销售量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销售台帐及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期间产生政策性降价亏损,企业应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市物价、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如实申报经营数量及亏损情况,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严禁骗取财政资金补贴的行为。
五、企业申报政策性降价亏损财政资金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经营网点的销售台帐;
2、会计帐册;
3、购进液化石油气的相关合法票据;
4、液化石油气库存情况;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