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车船税法》、
《条例》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对
车船税法第
五条所列车船,规定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4.供公众乘用;
5.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