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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南价格〔2011〕63号)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保持我市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58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区第四季度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对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所生产和经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二、实行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时间

  从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

  三、实行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生产经营单位

  1、大米;

  2、面条;

  3、花生油、调和油;

  4、白砂糖;

  5、米粉、切粉;

  6、蜂窝煤;

  7、牛奶。

  具体品种目录和生产经营者名单见附件1。

  四、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实施调价备案制度执行范围的各相关生产经营者,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确需上调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应按规定填写《调价备案表》(见附件2),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调价理由、进货价格、经营成本、利润空间以及相关情况作具体说明,于调价前3天报送市物价局(联系电话:5539290(兼传真)、5530286)。如报送的《调价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在次日重新补报。

  五、市物价局受理生产经营者提交的《调价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后,如有异议,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责令其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

  六、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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