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决定》要求,这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政策规定是:
1.自《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等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进行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从事信贷、保险、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4.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或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设立“交易所”前,应征求由中国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以及未按上述规定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企业登记或年检。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28日-3月10日)
省政府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安排部署我省清理整顿具体工作。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具体清理整顿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范围、重点、分工和政策界限,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制,集中对整个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保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科学展开、有序推进。通过一定形式宣传清理整顿的意义和重要性,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整顿规范交易场所秩序营造舆论氛围。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省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