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民政发〔2012〕7号)
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民政局):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文件2月13日印发的《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2〕9号)通知精神,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要求各地市将本地区部分烈士子女的统计结果于2012年2月25日报自治区民政厅,为加快此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请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桂民发〔2012〕9号文件精神,要高度重视此项认定工作,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要把它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克服厌倦畏难思想。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好必要的经费保障,按照要求将个人申报、初审把关、会审认定、建立档案四个认定工作程序落实到位,切实保证本次认定工作圆满完成。
二、严格审查,抓好宣传。各单位要明确把握对象的界定,是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对部分烈士子女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进行申报、调查和审定。主要以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一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等信息核准。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同时要求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到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市民政局将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听取各单位有关情况汇报,解决存在问题,各单位凡因领导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工作开展迟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