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人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各单位推荐上报的博士后进行评审,提出拟予以资助人选和递补人选的意见,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经费拨付
(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结果,人选所在单位、博士后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天津市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资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二)待受资助博士后获得签证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所在单位划拨资助额度的50%;待其培训结束回国,由其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培训考察报告、培训考核意见、国(境)外费用开支明细、国(境)外培训机构鉴定等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所在单位划拨剩余50%的资助经费。
五、经费管理
(一)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往返交通费、国(境)外培训费、生活费等。
(二)人选所在单位对资助经费单独立帐,代为管理,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对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人选所在单位和博士后在经费申报、资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研发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实行停止拨款、终止资助、追回资金等措施,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博士后如有在国(境)内外触犯法律及违背社会公德、学术道德、行业规则的行为和不良记录,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
(五)获得资助者在公开发表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时,应标注“天津市资助选派优秀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资助项目”。
六、有关要求
(一)博士后出国前,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规定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培训。
(二)获得本年度资助的博士后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办妥有关手续并成行,逾期未成行者不再资助。
联系人:吴奇;电话(传真):23398970
邮箱:tianjinbsh2008@163.com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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