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2〕69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供销社,市社各直属公司及协会:
近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大力推进经营组织和服务创新,为农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为农服务组织加快发展,为农服务实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大批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
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6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区县社、基层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市社直属企业),归口管理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通过开放办社加入供销合作社的社员单位(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加评选推荐的单位必须成立并加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三年(含)以上,并在近年来获得过局级或相当级别表彰的。
2、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在区县供销社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近年来获得过局级或相当级别表彰的在职处级以下干部。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推荐。
3、劳动模范评选推荐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以外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近年来获得过局级或相当级别表彰的在职干部职工。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推荐。
(二)评选推荐名额
按照人社部函﹝2011﹞363号文件要求,我市将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3个,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名。我市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由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定。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