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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月1日废止。

  附件:1.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初审意见单
  2.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老工伤人员审核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初审意见单

  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区(县)        (单位名称)职工  (姓名)    于20  年 月 日因                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该单位于20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经审核,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申基本要求,建议受理。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区县意见仅为初审意见,市人力社保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认定(鉴定)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2
  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老工伤人员审核表

  单位名称:

工伤职工情况

姓  名

 

公民身份证 号 码

 

性别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在职( )

退休( )

工伤认定情况

工伤发生

时间

 

工伤地点

 

工伤认定

(审批)机关  

 

认定意见

及依据

 

工伤认定

时  间

 

伤害部位、伤势程度或

职业病病种

 

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鉴定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伤残等级

护理等级

目前实际享受的护理费情况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或者已鉴定满一年的职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是( )否( )

本人或近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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