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月1日废止。
附件:1.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初审意见单
2.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老工伤人员审核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初审意见单
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区(县)
(单位名称)职工
(姓名) 于20 年 月 日因
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该单位于20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经审核,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申基本要求,建议受理。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区县意见仅为初审意见,市人力社保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认定(鉴定)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2
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老工伤人员审核表
单位名称:
工伤职工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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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身份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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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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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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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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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 )
| 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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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情况
| 工伤发生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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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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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
(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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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意见
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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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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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部位、伤势程度或
职业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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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 鉴定时间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伤残等级
| 护理等级
| 目前实际享受的护理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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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或者已鉴定满一年的职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是( )否( )
本人或近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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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市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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