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符合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凭审核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到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从参保之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六、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新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七、有关事宜
  (一)2011年底前发生公(工)伤的人员,其工伤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工〔1993〕24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工伤职工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组织鉴定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待遇。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无伤残等级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二)已经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以及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工伤的人员,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原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和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工〔1993〕24号)等文件。
  (三)按照原市人事局有关文件规定经批准已经享受因公致残护理费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对于原享受的护理费标准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暂按原标准支付。
  (四)2011年底前公(工)亡职工的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参加工伤保险后,以本市2012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原享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停止发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