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区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区建设管理部门,并抄报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专业规范标准以及政府部门确定的技术参数、控制标准、管理要求等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涉及规划、消防、交通、卫生、市容卫生、气象(防雷)等审查内容的,应当有专门审查人员的复核记录。
审查记录、复核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审查人员应当参加市、区组织的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第十七条 推行审查机构技术咨询服务制度。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审查机构根据委托内容,可分别在相应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施工图审查备案核查机制。区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查机构的审查工作开展抽查。
(二)疑难问题处理机制。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在设计、审图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向区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区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答复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作为该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