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与浦东先行先试设计文件审查改革的审查机构应当具有与开展规划、消防、交通、卫生、市容卫生、气象(防雷)等审查相适应的人员和条件,并已经获得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区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参与浦东先行先试改革的审查机构名单,并报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业务。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遇有关系的应回避。
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的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同报区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相关土地批准文件,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按规定应完成的有关分析、评审、论证、专项审查等技术报告,须报批的还应提供批准文件;
(四)全套施工图;
(五)其他涉及施工图审查的资料。
第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规划、消防、交通、卫生、市容卫生、气象(防雷)以及节能、抗震等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是否符合政府部门提出的技术参数、控制标准和管理要求等,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条件;
(五)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为20个工作日;
(二)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区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由区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抄报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