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七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加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浦东新区实行施工图归口审查制度。政府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审查统一转由审查机构负责,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方案设计文件)实施分类管理。新区重要地区及对新区规划、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其余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再审批。需审批的范围由区规划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社会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不再审批,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政府部门技术指导、有关审查机构技术咨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需要政府部门技术指导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政府部门应出具书面的技术指导意见书。
第五条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审查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规划、消防、交通、卫生、市容卫生、交警、气象(防雷)等有关部门协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设计审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