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区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自动启动相应预案,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或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应急队伍和专家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有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物资;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3.4.4 区地下空间权属和管理使用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即时启动应急处置规程,疏散人员,关闭电路、水泵等设备设施,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和通报
4.1.1 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立即通过“110”电话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区政府、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1.2 各有关单位接报后,在按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必须在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同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1.3 区相关部门,要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加强合作,建立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超出管辖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和毗邻单位联系、协调。
4.2 即时处置
区地下空间权属和管理使用单位负有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即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4.3 先期处置
4.3.1 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切实履行先期处置的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对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现场动态情况。
4.3.2 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民防办)要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判定事件等级及应急响应等级,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协调相关人员等。
4.3.3 事发地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预案,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4 应急响应
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规定,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4.1 Ⅰ、Ⅱ级应急响应。本区地下空间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分别启动Ⅰ、Ⅱ级响应,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配合协助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4.4.2 Ⅲ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