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九年六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市依法行政有关要求,促进新区各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行政,满足行政机关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提高公职律师自身法制素质及水平,现就加强新区公职律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探索和建立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
设立“浦东新区公职律师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会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和新区司法局各选一名公职律师担任联络员,协助做好日常联络组织工作。
研究会内设若干专业小组,负责研讨、拟定各专业活动议题,并于议题报经区政府法制办确认后,统一开展有关活动。
二、公职律师的工作范围
公职律师按照《
公务员法》、司法部、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一)代理行政机关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代理行政机关承办民事诉讼案件;
(三)参与行政机关决策的法律论证、听证、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等工作;
(五)为行政机关出具法律意见;
(六)参与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
(七)参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
(八)参与行政机关法制调研;
(九)为行政机关和指定法律援助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十)处理新区政府和所在行政机关交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职律师的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配备公职律师,以承担本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积极发挥公职律师法律参谋和顾问作用。
行政机关需要法律服务时,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安排本单位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没有公职律师或公职律师力量不足的,可以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委托其他单位公职律师提供服务。区政府法制办收到申请后,应与有关行政机关协调落实。公职律师应根据本单位安排提供法律服务;在与本职工作不冲突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区政府法制办的协调,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为其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