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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南汇区并入浦东新区后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及变更的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南汇区并入浦东新区后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及变更的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关于南汇区并入浦东新区后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及变更的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迅速传达到各行政服务窗口的每个工作人员,根据此方案和区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精神,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及时加强现场指导和检查,主动做好内部协调和沟通,确保继续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现场指导和检查情况,请于8月10日下班前反馈至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处。区政府将对落实与执行情况予以检查。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八月八日

  关于南汇区并入浦东新区后
  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及变更的方案

  根据《关于撤销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浦东新区若干问题的决定》(2009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浦东新区和南汇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浦东新区新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为止”的规定,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浦东新区政府后,即从2009年8月9日起,原南汇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终止。为保证浦东新区行政管理工作不断、不乱,现就南汇区并入浦东新区后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及变更方案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审批及许可的执法主体,由原南汇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调整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相对应的有关部门,以浦东新区各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审批及许可权。部门职能不相对应的,由原工作部门以浦东新区承担该职能的部门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审批及许可权。原南汇区各对外服务窗口,以调整后的主体名称,继续在原址对外提供服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审批及许可组织,按现行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需要调整或者更名的,浦东新区有关管理部门抓紧完成调整或者更名的相关工作。
  三、关于行政处罚主体,根据本方案第一条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沪府发〔2006〕18号)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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