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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浦东新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2、迎世博600天专项建设项目以外的停放点,由各街道(镇)提出本地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建议,经公安分局审核同意后,由公安分局负责具体设置或由公安分局根据车辆停放需求直接设置。各街道(镇)不得在道路及其退红线部分自行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停放点所需费用纳入公安分局交通设施专项经费。
  (二)维护
  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完毕后,由各街道(镇)牵头负责日常巡视、维护。属标志、标线缺损的,各街道(镇)应及时告知公安分局进行维护;属非机动车停车架缺损的,由各街道(镇)自行负责维护。维护停放点设施及所聘人员等所需费用由各相关街道(镇)纳入各自财政经费。
  (三)擅自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管理
  1、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2、擅自占用道路退红线且与人行道相连的区域、广场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制改造,并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的管理
  (一)沿街单位门前责任区制度建设
  各街道(镇)负责就本地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建立沿街单位门前责任区制度,由各沿街单位对在本单位门前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行为及时劝阻、引导。对不听劝阻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管理。
  (二)执法处罚
  1、当事人将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或者停放非机动车时不下车推行、在人行道上骑行,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将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积极配合,恢复市容整洁。
  3、公交枢纽、景观道路及其他复杂敏感区域出现非机动车违法停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及道路交通的情况,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不定期进行专项集中整治。整治后,各街道(镇)应采取积极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完善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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