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民主程序,严格把关
1、推荐为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人的企事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超过区评模办分配名额的10%。对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推荐单位必须结合民主评议考核,进行民意测评,须经其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80%以上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通过并得到80%赞成票的方可上报。
事业单位负责人应与企业负责人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
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企事业负责人,市、区评模办将按规定严格审核。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填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申报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相关信息表》、《企业负责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劳动、安全、环保等部门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和清正廉洁等方面的审查。
凡违反党纪国法和国家政策、法规,有违法乱纪或渎职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未组建工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一线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等,以及在职工群众中有不良影响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2、坚持公开透明,实行两级张榜公示。通过初审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和模范集体候选单位的名单和事迹,由市评模办分别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候选人、候选集体所在单位张榜(白榜)公示。通过初审的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名单和事迹,由区评模办在浦东时报和候选人、候选集体所在单位张榜(白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同时设立意见箱。公示期间,市、区评模办将派员到公示现场进行检查,凡不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将取消其参加评选的资格。
3、评选工作应按照区劳模评选委员会确定的名额和结构要求,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逐级上报所在地区、系统主管部门。各地区、系统党组织严格按比例结构,综合平衡后,上报区评模办。
4、关于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的推荐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确定。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候选对象,由各单位在上报的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候选对象中,择优推荐。经区劳模评选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区委、区政府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经区劳模评选委员会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批通过。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核实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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