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围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大力发展金融业、航运业,推进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交通运输、通讯邮电、咨询中介、综合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以及保障奥运、服务奥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以及抗震救灾、抗冰抢险,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促进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违反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等,均不得参加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浦东新区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
市模范集体、区先进集体的评选,原则上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五、评选要求和方法
(一)坚持评选标准,好中选优
本次评选应坚持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党的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市和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加强领导,发扬民主,面向基层,突出重点,突出一线,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评选工作要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的比例。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占50%以上;企事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党委书记,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超过10%;女性原则上不低于25%;农民、青年、少数民族、台胞、侨胞等应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农民工代表。
农民工中的劳模代表,原则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或地区推荐评选。农民工是指持有外省市农村户口,在上海从事非农生产活动5年(含)以上,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
对农民的界定,指持有本市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员,包括村干部(如村长、村党支部书记及以下人员),但兼任乡、镇、村办企业负责人的不能按照农民身份推荐评选。
坚持评选标准,好中选优。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必须从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奖状以及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中遴选推荐。
对推荐的候选人和候选集体,凡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区评模办将取消相应的评选资格,不再进行名额的调整。
对上报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候选人、候选单位有异议的(来信、来访、来电),申报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后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告区评模办。凡未查清或一时无法查清的候选人、候选集体,将不上报至市评模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