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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制订的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d)制定人员疏散逃生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案切实可行并被员工熟练掌握。
  4.3.2 疏散引导员应配备并能熟练使用以下安全疏散器材:
  a)声光引导器具:如引导旗帜、扩音器、口哨、荧光(亮光)袖标或衣帽等;
  b)个人通讯装备:如对讲机、插孔电话等;
  c)简易逃生器材:如湿毛巾、防烟面具等。
  4.3.3 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应按以下程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a)携带安全疏散器材,立即赶赴责任岗位;
  b)迅速检查清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
  c)引导现场人员以正确方法、由正确路线有序疏散逃生;
  d)组织帮助行动不便人员疏散逃生。
  4.3.4 人员密集场所疏散引导员撤离岗位前,应检查确认其责任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情况。当火势危及疏散引导员自身安全时,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区域。
  4.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4.4.1 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a)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b)制定消防宣传教育部培训计划,提高宣传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普及率;
  c)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消防培训工作;
  d)加强消防标志标识标准化建设,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4.2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
  b)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c)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等消防工作情况。
  4.4.3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b)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4.4.4 单位可结合“119消防活动日”等活动,利用有线视频、电子屏幕、广告牌、灯箱、展板专栏、网络,或悬挂宣传标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5 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志和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等各类标识。
  4.4.6 新上岗、转岗的员工必须参加岗前消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类单位员工每半年应参加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单位员工每年应参加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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