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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制订的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隐患消除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
  4.1.8 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岗位防火自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4.1.9 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本单位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杜绝隐患再次发生。
  4.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4.2.1 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a)定期组织初起火灾扑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技能;
  b)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更新初起火灾扑救的设施器材,提高装备应急处置效能;
  c)制定初起火灾扑救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2.2 下列单位应设置专职消防队:
  a)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
  b)3条线以上的轨道交通换乘站和带维修功能的轨道交通基地;
  c)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类商市场;
  d)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场所。
  4.2.3 火灾发生后1min内,起火部位周边具备灭火行为能力的单位员工应按以下程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
  a)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通知本单位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人员;
  b)就近取用灭火设施、器材开展灭火;
  c)组织无关人员疏散。
  4.2.4 火灾发生后5min内,单位应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其他具备灭火行为能力的员工到达起火部位按以下程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
  a)积极营救被围困人员;
  b)立即展开灭火行动;
  c)确认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情况,对联动失效的设施及时手动或机械启用;
  d)保持通讯联络,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报告火场情况。
  4.2.5 单位扑救初起火灾过程中,应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在火势无法控制或可能危及灭火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时,所有人员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区域。
  4.3 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的能力
  4.3.1 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的能力:
  a)定期开展员工疏散逃生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个人逃生自救能力;
  b)人员密集场所应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提高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的能力;
  c)配备安全疏散逃生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逃生设施、器材正常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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