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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制订的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g)在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单位应组织防火检查。
  4.1.4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f)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防火巡查的落实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1.5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6 员工岗位防火自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7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a)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通知存在隐患的部门、岗位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b)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确定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隐患消除计划;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隐患整改所需的各项保障;
  c)对确实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责成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岗位立即停止产生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行为。对立即停止可能产生更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行为,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制定停工(停用、停产、停业)计划,并负责监督落实;
  d)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岗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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