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O年九月三日
附件:
DBXXX-2010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
Guidelines for Prompting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 in Shanghai
(试行)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
发布
前 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确保上海火灾形势平稳受控,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以及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统一部署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起草单位:上海市消防局。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顾金龙、李惠菁、范永清、印建皖、刘伟、谢佳、蔡海铭、徐云。
本导则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目 录
1 范围和适用
2 术语和定义
3 基本要求
4 建设要求
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4.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4.3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的能力
4.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5 建设评价
1 范围和适用
本导则规定了社会单位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规范。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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