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四个能力”建设的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1至2名牵头人、责任人,并确定至少1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小教员”,落实“宣传教育培训程序”,制作消防培训教材或课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火场逃生自救、引导人员疏散等基本技能培训,建立相关培训记录,使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2010年9月底前,全区所有的区级和公安派出所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培训工作;2011年4月底前,全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培训工作;2012年,全区所有社会单位基本完成培训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四个能力”建设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的有效抓手,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首要任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做到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松懈、措施上不疏漏,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新区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所辖、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协调解决社会单位遇到的困难,在政策引导、资源配置、人员保障、经费投入等方面,鼓励和支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抓好典型树立。新区将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原则,树立典型,打造新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样板单位,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2010年9月30日前,将从7大类人员密集场所中分别抽取7家单位开展试点,并适时择优确定区级样板单位在全区推广。
(四)落实达标考核。社会单位对照《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试行)》的建设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应向新区公安消防部门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达标考核。新区有关部门将于每年年底组织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此项建设年度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