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利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三)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用能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诊断和项目实施。
(五)促进节能管理改善。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节能审计、对标管理、锅炉检测、电平衡测试等节能管理改善和相关监测工作。
(六)建筑节能与交通节能。重点用于支持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节能65%及以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与改造项目,建筑节能评估工作,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七)清洁生产。重点用于支持清洁生产审核和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试点等。
(八) 节能产品与技术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如高效照明等)以及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调研、检查、宣传和培训等。
(九)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
(十)浦东新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用途。
第六条 (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扶持。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扶持对象包括:注册地、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非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单位等。
第八条 (部门职责)
浦东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新区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建交委、科委等行业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各部门需制定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细则,并报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审定。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发改委牵头负责新能源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节能补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