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0〕30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浦东新区节能降耗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和原则)
本办法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降耗重点方面。原则上以项目为主要对象进行扶持,对于纳入市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新区年度预算节能降耗专项中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三)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行业节能管理部门应按部门预算编报时间节点编报项目资金计划,最迟不晚于每年9月底前将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需求报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会同行业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具体目标,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