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全区教师培训计划,师训部门要加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教师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并完善公办学校支教、托管、结对等工作模式,提升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教师队伍素质。
五、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根据学校实际,制订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建立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学校制订的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每学年初交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六、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依据上级文件的规定,组织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鼓励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区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二、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本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健全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成本核算机制和补贴办法。
三、依据市教委关于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经费使用结构与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区实施细则并予以稳妥推进。
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各项制度应当公开,各类收费应当公示;年度预算、决算报告须报经区教育局计财部门备案。
五、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应根据教育局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相应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登记、分类核算。
六、教育局将委托专业机构对各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结果作为各校年检、委托资质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七、在涉及本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设立、终止或重大事项变更时,相关部门依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两个《办法》”的规定,对学校进行资产清查与财务清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建立健全校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特大事故和传染病及时报告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学校制订防范暴力事件、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火灾事故、预防传染病、实验室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校外集体活动事故、校车交通事故等应急预案与应急机制。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校舍的安全排查检测,消除安全隐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学校校舍、校车、食堂、卫生设施、消防设备、安全通道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