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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课程与教学管理

  一、本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学制为五年制全日制小学,2010年秋季起,所有年级全部使用上海二期课改教材。
  二、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按照市教委每年颁发的中小学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三类课程和科目,严格控制周总课时量和周活动总量,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和课时。各校要认真执行市教委规定的中小学作息制度,坚持学生“健康第一”的原则,合理安排学校作息制度。
  三、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完善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常规管理。区教研部门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教学指导范围,积极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
  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加强学科教研组建设,完善校本教研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区级教研活动,引导教师改善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改进学生学习方式,倡导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增强学生学习自信心,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营造课堂和谐氛围,提高教学有效性,积极探索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
  五、加大学校图书室、体育器材、卫生室、专用教室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改造与配置的力度,到2012年,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教学要求。学校各专用教室的设施设备要提高使用率,做到使用有记录。
  六、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须将制订的课程计划、作息时间表向学生、家长公布,并报各教育署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与教学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人员管理

  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校长任职资格和条件聘任校长。
  校长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校长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任职资格证明和校长上岗证书,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男性)或60周岁(女性),身心健康。
  二、教育人事部门要根据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实际,确定相应的人员编制标准。教职工参照同类公办小学编制标准配备,其中教师按师班比2:1标准配备,专任教师配备基本满足教育教学要求,专任教师任职资格符合率100%。学校每学年聘用的教职工名册须报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三、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建立规范的教师聘用制度,清退无教师资格证的从教人员。到2012年,各校聘用的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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