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教发〔2010〕24号)
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
《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7月16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浦东新区自2004年启动农民工子女学校申“民”工作,截止2009年底,全区共有41所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民办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以下简称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在校学生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为非营利性组织,学校举办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办学。
二、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受政府委托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其基本办学成本补贴。
三、学校应制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二章 招生入学和学籍管理
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招生工作纳入全区义务教育招生计划,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各相关小学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街道(镇)所辖区域就近招生,不得举办与办学层次不相符合的教学班,严禁设立分校(部)。
二、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学校招生区域内生源的实际情况,各校要合理制订新生招生计划。各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0人。小学的入学年龄为年满六周岁,各校要严格把好年龄审核关,杜绝不足龄儿童入学现象。
三、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规定的入学条件,认真核查入学依据,并保留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备查。
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各校应及时做好新生学籍以及学生转出、转入等变动情况的申报。区招生办根据学籍库数据核定各校学生数,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汇总表,作为核拨办学成本补贴的依据。各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的过程管理,实际在班学生要与招办学籍库、学生名册保持一致。